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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抄表电量将执行阶梯电价

    发布时间:2012/07/31

        南都讯 记者曾常敏昨日,记者从中山市物价部门获悉,省物价局日前下发了《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记者从《通知》中了解到,8月份抄表且抄表周期为一个月的居民用户,其抄见电量按照新电价政策执行,对于2012年8月份抄表且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居民用户,其抄见电量一半执行新电价政策,另一半按照2012年7月之前的居民电价执行。

      合表用户电价提高0.037元/千瓦时

      据了解,执行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政策包括三种类型:一是未抄表到户的统建住宅,包括商品房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住宅、政府公租房等;二是住宅小区内执行居民电价的公共用电;三是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集体宿舍等。这三类用电由供电企业直接按照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政策计收电费,即电价统一提高0.037元/千瓦时。

      对于城乡居民自建多、高层住宅的居民用户,可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由供电企业核实认定后,按照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政策计收电费。认定标准为:城乡居民自建多、高层房屋具备单元式住宅结构,且每个单元具有永久性隔断墙面。

      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的用电量,由供电企业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15千瓦时的免费电量后,再执行阶梯电价政策。对于当月用电不足15千瓦时的用户,按照实际用电量扣减“低保户”、“五保户”用户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到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一户一表用户可按峰谷分时计费

      对于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抄表计费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时,执行阶梯电价的基数电量按一个月的标准执行。对于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用户,抄表计费时间超过一个月但不超过两个月时,按两个月合计的基数电量标准执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抄表的用户,允许提前或者延迟2天,当实际计费时间超出抄表周期2天以上时,超出部分的基数电量按天数折算执行。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可向供电局企业提出按峰谷分时电价计费的要求,对于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的一户一表用户,电费按照“先分时,后阶梯”的方法计算,即先按峰、平、谷各时段用电量和分时电价标准计算全部电量的基础电费,再按照第二档、第三档用电量及其加价标准,分别计算第二档、第三档电量的加价电费、基础电费与加价电费之和为居民总电费。

      预付费可按年执行阶梯电价

      对于使用预付费电能表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按购电量以年为周期执行阶梯电价。2012年基数电量标准按照7-12月基数电量之和执行。第一档电量为0-1440千瓦时的用电量,第二档为每户1441-3200千瓦时的用电量,第三档为每户32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从2013年1月1日起,使用预付费电能表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全部按照日历年的整年基数执行。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年0-2760千瓦时的用电量,第二档电量的用户为每户每年2761-6000千瓦时的用电量,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年6001千瓦时以上的用电量。使用预付费电能表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在同一个日历年周期里可分多次购电,在一个日历年周期内已购买的剩余电量,按照剩余电量的实际购买价格折算为次年的预购电量。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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