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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热计量收的不按面积收 既有建筑将节能改造

发布时间:2011/11/02

  □本报记者 徐佳 李明 李丽

  备受关注的省城热计量改革再出新规!近日,济南市政府下发《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已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今冬采暖必须实行热计量收费!没有实现分户计量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逐步进行节能改造。
能按热计量收采暖费的,不能按面积收 “十二五”末,四成老旧小区纳入热计量
  从今年冬天开始,能够按热计量收采暖费的,不能按面积收费。《意见》指出,从2011年冬季采暖期开始,济南市所有符合供热计量条件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2年冬季采暖期前,省城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将全部完成。2015年冬季采暖期前,市区及各县(市)的集中供热系统全部建成能耗在线监测平台。
  据了解,到“十二五”末,济南市改造完成具备改造价值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将达到40%以上,达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按照规划,2011年底前,济南市建成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2013年底前,所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并纳入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系统,“十二五”期间改造高耗能公共建筑150万平方米;到2015年底,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降低15%。
新建小区将全部采取热计量 达不到供热计量标准的不能交房
  今后,市民再买房子,达不到热计量的将不能交房。《意见》规定,供热主管部门是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主体,新建工程项目供热系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纳入图纸联审程序,不符合供热计量技术路线要求的,不予通过图纸审查备案。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和安装费用,否则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新建工程项目不按规定安装供热系统控制装置、计量与温控装置或达不到供热计量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于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项目必须纳入工程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确保改造效果和质量安全;严格按有关规定对外墙保温材料进行现场抽检,不达标产品一律不准使用;加强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过程管理,对完成改造的项目及时组织验收。
新建小区要设热计量基金 每户居民的标准为2450元
  在老旧小区节能改造的同时,新建小区要设热计量基金,每户居民的标准为2450元。根据《意见》,新建建筑要建立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企业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新建建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要求缴纳供热计量装置及安装费用,居住建筑按每户2450元缴纳,安装范围主要包括分户供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数据采集及远传装置等设计、购置、安装、检测、维修维护、更换等费用;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累进法分档计费。
  该专项资金在缴纳供热管网配套费时一并缴纳,设立银行专户,专款专用,由市政公用部门负责监督。 
  另外,新增、改造集中供热系统的既有建筑,必须按设计标准安装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的费用按照不高于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标准,根据实际工程造价成本,扣除财政节能改造补助资金,收取差额部分。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承担。
个人投资节能改造可提取公积金 公共部位改造可支用维修资金
  新建小区要实现热计量,而没有实现分户计量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逐步进行节能改造。既有建筑和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需整改的建筑,可采取通断时间面积法、散热器热分配计法等多种计量方式,力争实现室温可控。
  据了解,国家在2011-2013年期间,对2007年10月1日前建成的既有居住建筑实施3项综合节能改造的,每平方米奖励45元,市财政将按1:1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围护结构已经符合节能标准要求,只进行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管网热平衡两项改造的既有住宅建筑,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5元的配套补助。鼓励居民个人出资参与住宅节能改造,个人投资部分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投入部分资金对职工集中居住区进行节能改造,可支用住房维修资金对房屋公共部位进行节能改造。
  对于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居住建筑,经复查不合格或与检验报告不符的,由市城乡建设委责成原开发建设单位,在不高于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收费标准范围内限期补缴费用,由市政公用局组织供热企业对供热计量设施整改到位。对需整改而无法落实责任主体的,由市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市政公用局联合研究制定供热计量整改资金筹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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