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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起新疆两类建筑按热计量收费

发布时间:2010/07/16

    从今年开始,自治区新竣工建筑及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计划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按热计量收费。 

    7月15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该厅已联合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四部门转发了国家《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

    根据《意见》,除对新竣工建筑及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外,我区还计划利用两年时间,将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热计量收费。同时,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分户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因此,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供热计量工作实施进度同步出台供热计量价格。为调动用户节能的积极性,可将两部制热价中按面积收取的基本热费比例暂按30%执行。

    据了解,乌市从2004年进行了首批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收费试点,目前按热计量收费的面积只有90万平方米。部分小区住户陆续反映,虽然安装了供热计量表,家里还是按面积收费。

    《意见》同时对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进行特别强调,各地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的供热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计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不按产品标准进行生产以及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

    据了解,我国北方地区冬季供热采暖每年消耗煤炭1.5亿多吨标煤,占北方地区建筑能耗50%以上,大大高于同等气候条件下发达国家水平。根据规划,“十二五”期间,北方采暖地区地级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现按用热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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