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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住宅取消面积计价实行热计量收费

    发布时间:2012/10/08

        本报讯  省住建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就解决供热计量改革进展缓慢,计量收费比例偏低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热计量收费逐步推进
      “意见”指出,本采暖期开始前,各地务必出台供热计量收费办法;全省新建建筑和已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装置必须运行并实现数据实时在线采集;取消以面积计价方式,实行热计量收费。
      力争从2013年采暖期开始,2010年7月1日以后竣工的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取消以面积计价方式,实行计量收费;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计量收费;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行计量收费。
      纳入政绩考核体系
      “意见”指出,省政府将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纳入城市政府绩效考核和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专项考核评比,建立全省通报制度;各地要建立供热计量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并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凡未出台供热计量收费办法、未建立健全供热计量收费系统、未达到规定计量收费目标的市、县,2012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不予验收、不拨付国家和省奖补资金、不分配下一年度的改造指标,不得申报城乡建设领域任何奖项。
      供热企业不履行收费主体责任,应该实施计量收费的仍按面积收费,取消其供热贴补,暂停国家、省对供热企业的补助政策;凡未开展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进展缓慢、未建立计量技术平台和没有专门的供热计量技术队伍的供热企业,要依法处罚并追究企业主要领导的责任。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部署和安排,10月15日前,各地要完成供热计量装置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2010年7月1日以后竣工建筑、已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的供热计量装置安装情况、产品质量情况及计量收费系统建设与运行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提出整改建议和解决措施。自检情况应于10月20日前形成专题报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结合年度供热计量专项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并对各地自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此次专项清查出的质量不合格的计量装置要纳入不良记录,清出我省供热计量市场。
      年底前完成供热计量改造规划
      “意见”指出,坚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分户改造与计量改造同步,供热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和区域整体改造的原则,实现综合节能效果。要对2011年底以前完成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凡供热计量装置、系统平衡装置及数据采集系统达不到供热计量要求的,必须全面整改,达到热计量的要求,实施计量收费。
      省住建厅要求,各地要抓紧进行公共建筑能耗调查摸底,年底前完成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规划,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供热计量改造应以机关办公建筑为突破口,以大中型商场、宾馆、医院、高校、写字楼为重点,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实施,改造方案事先须报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审核,改造完成后由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共同验收。2013年采暖期前完成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安装并实现数据实时在线采集,实行计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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