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9/29
近日,吉林省住建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本个采暖期前省内各地务必出台供热计量收费办法。
各地务必出台供热计量收费办法
《意见》指出,吉林省内各地在本采暖期开始前,各地务必出台供热计量收费办法;全省新建建筑和已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装置必须运行并实现数据实时在线采集;取消以面积计价方式,实行热计量收费。
十二五期间,力争从2013年采暖期开始,2010年7月1日以后竣工的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取消以面积计价方式,实行计量收费;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计量收费;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行计量收费。
未出台热收费办法改造工程不予验收
《意见》规定,凡未出台供热计量收费办法、未建立健全供热计量收费系统、未达到规定计量收费目标的市县,2012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不予验收、不拨付国家和省奖补资金、不分配下一年度的改造指标,不得申报城乡建设领域任何奖项。
供热企业不履行收费主体责任,应该实施计量收费的仍按面积收费,取消其供热贴补,暂停国家、省对供热企业的补助政策;凡未开展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进展缓慢、未建立计量技术平台和没有专门的供热计量技术队伍的供热企业,要依法处罚并追究企业主要领导的责任。
将开展供热计量装置专项清查
与此同时,省住建厅将开展供热计量装置专项清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部署和安排,2012年10月15日前,各地要完成供热计量装置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2010年7月1日以后竣工建筑、已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的供热计量装置安装情况、产品质量情况及计量收费系统建设与运行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提出整改建议和解决措施。此次专项清查出的质量不合格的计量装置要纳入不良记录,清出我省供热计量市场。
此外,要对2011年底以前完成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凡供热计量装置、系统平衡装置及数据采集系统达不到供热计量要求的,必须全面整改,达到热计量的要求,实施计量收费。省住建厅要求, 2013年采暖期前各地需完成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安装并实现数据实时在线采集,实行计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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