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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制定过程彰显开门立法民主立法

发布时间:2012/02/01

  “用户未在固定时间交纳用热费用,被供热单位停止供热以及要求暂停用热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这是辽宁省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热能损耗补偿费被老百姓称为“蹭热费”,在该条例制定过程中,该不该收取“蹭热费”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记者近日获悉,大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蹭热费”最终未被写入条例。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是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结果。

  去年8月和10月,大连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大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还将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其中,对草案中关于收取“蹭热费”的规定,公众争议较大。

  为了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进程,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活动,大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于去年11月18日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听证会上,采取协商、推荐方式,从63名报名者中产生的14名听证陈述人,分别代表赞成方和反对方陈述观点,14位旁听人向会议递交了书面意见。

  去年11月28日,大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还组织地方立法咨询组成员召开了立法论证会,咨询组成员有8人出席论证会并发表了意见。在问卷调查中,3人赞成,3人反对,2人弃权。

  大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参考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第三十三条进行了专项审议。因会上意见不一致,故采取票决方式进行表决,结果赞成4票,反对5票,弃权1票。因赞成票没有超过半数,按照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大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草案第三十三条。在此后召开的大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经表决获得通过。据了解,该条例待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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