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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2011至2012取暖期非居民供热计量价格上调

发布时间:2012/01/04

  记者昨日从河北省衡水市物价局获悉,该局向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关于调整非居民供热计量价格的批复》,根据省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非居民供热计量价格。

  一、基本热价由按建筑面积90%计价每平方米14元调整为15.50元;计量热价由每千瓦时0.155元调整为0.172元。二、用热户在供热开始前按面积计量办法交纳热费,供热结束后按热计量收费办法计算热费,计量热费高于按面积计算的热费时,不补交热费;低于按面积计算的热费时,供热企业向用户退还两者差额。本价格自2011-2012取暖期执行,与本通知不符的原计量热价文件即行废止。(王永宏扈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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