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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供暖初期供热办将测温抽查

发布时间:2011/04/11

  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王媛媛) 记者11日从市供热行办了解到,在供暖初期,各区供热办将对各供热单位供暖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部分用热户室温进行测温抽查。其中,重点检查新建并网小区、群众投诉或多次集中反映供热温度偏低的区域。

  根据规定,首府供暖期间室内温度的标准为18℃±2℃。室内温度不达标,用户可要求供热企业测温。市供热行办相关负责人说,所测室温记录要求由测温人员和居民共同签字认可,如果供热企业没有通过居民签字认可,居民可向市区两级供热管理部门投诉。居民对供热单位测量的温度值有异议的,可在测温报告中提出自己的建议,也可向市区两级供热管理部门申请复测。 

  因供热单位原因,连续24小时或累计10天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按供热面积及温差退还用户采暖费。因用户的原因造成室内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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