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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热质量”应分两次缴热费

    发布时间:2010/11/26

      “刘茂东的建议说出了我们的心里话,他提出的几点建议是发生供暖纠纷的主要症结。”25日,哈市市民代表刘茂东对我省供热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几点建议引发市民高度关注。很多市民纷纷发表了自己对草案的建议,刘茂东本人也再次补充提出建议。

      建议1 ——热费缴纳分为两次

      草案第四十五条: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缴纳热费。

      对于这一条,家住哈市道里区安广街的姜先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他说,每年在收取供暖费的时候,工作人员态度特别好。可是,这供暖费一交完,供暖的温度就随之下降。“钱都交完了,因为维权成本太大,居民就特别无奈,一般都放弃维权。”

      姜先生认为,既然热是商品,热用户在没有完全享受到全部商品之前,有权利先缴纳部分费用。他建议,供暖费应分为两次缴纳,在12月31日前交50%-70%,然后在供暖期结束的次年4月20日,再将剩余供暖费交齐,以此来督促并约束供暖单位在整个供暖期内保证合格的供暖质量,供暖纠纷也会随之减少。

      建议2 ——测温不能等烧热之后

      草案第三十九条: 用户室温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

      市民陈先生说,他每次投诉供暖不达标时,供暖单位就猛劲烧,烧热乎了后,再来他家中测温,还说他的投诉不实。这样的测温方法让人无法接受,测温不能等烧热之后。

      据了解,目前,哈市许多供暖企业已采用供热自动监控系统,实现室温和锅炉运行数据远程监控,从锅炉房的供回水温度上就可以科学地推测出居民家中室温。

      刘茂东表示,以普通住宅分散锅炉供热为例,按照国家设计规范规定:采暖的供水温度为80-90℃之间,回水温度在60-70℃之间,就能保证居民家中室温达标。到居民家中测温是舍近求远的方法,因为居民家中温度取决于热源的达标。刘茂东建议,对锅炉房的供回水温度进行相应规定,以此来从源头上保障供暖质量。

      建议3 ——要以现金形式退热费

      草案第四十条:供热期内,用户首次测温结果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提高室温,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内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室温低于18℃,不但要全额退还热费,还要在本供暖期以现金的形式退还。”家住中北春城小区的居民们深有感触。就在今年的供暖期,中北春城因晚开栓3天,被供热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而供暖单位却表示,“这3天的热费将以在供暖期结束再多烧3天的方式补偿给居民。”

      居民孙女士认为,不退费而多烧3天没有用,那时候天气暖和已经不需要供暖了。为此,孙女士建议,应在供暖条例中明确规定约束供热单位的退费细则,如果供热室温不达标,应该折算成天数,按照占全部热费的比例,在本供暖期内以现金的形式退还给用热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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