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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供热将有“新杠杠” 新建房屋实行分户计量

发布时间:2010/10/13

  10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 《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新修订的草案将对新建房屋的节能装置、采暖费的收缴及退还等条款进行重新修改。

  修订草案提出,新建房屋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室内采暖系统必须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实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新建房屋室内未按节能标准设计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进行规划审批,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按设计施工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于采暖期内停热问题,修订草案指出,在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12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要及时通知热用户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供热单位连续停止供热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或者累计停止供热7天以上的,按停止供热天数2倍退还采暖费。(杨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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