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9/26
本报讯(记者袁国礼 文静)昨天,市工商局和市市政市容委公布《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征求意见稿)》,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征求意见。根据《合同》,居民可自行调整室内供暖温度,供暖费含基本热费、计量热费两部分,后者根据用热量缴费。
不按合同供暖应退费
根据本市规划,今明两年内包括公建、新居住建筑在内的新增建筑面积将按热计量收费,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也将按热计量收费,建筑内将装热计量表。
《合同》将由用热居民和供暖企业直接签订,涉及基本热费、计量热费计算方法、供热质量等内容。
《合同》明确,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居民应将本采暖季的基本热费足额支付,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将收取未支付部分的违约金。计量热费何时缴纳,可由双方约定。
热费明年多退少补
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合同将与今年1月1日起新竣工的居民楼住户签订,但今年仍按照面积收取供暖费,明年冬天采暖季前,统计出热计量实施后的供暖费,届时实行“多退少补”政策或将多缴的供暖费直接结余到下个采暖季费用里。
按照今年本市公布的《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本市非居民热计量价格的基本热价为每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18元,计量热价为每吉焦44.45元。
>>缴费标准
政府规定采暖期内
居民应缴纳的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建筑面积(平方米)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吉焦)×用热量(吉焦)
基本热价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执行。计量热价居民的用热量为计费依据,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执行。如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采暖费缴费标准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采暖费。
政府规定采暖期外
居民应当缴纳的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日)×建筑面积(平方米)×天数(天)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吉焦)×用热量(吉焦)
基本热价计算方法为: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除以法定采暖期(天)。
法定采暖期按121天计。计量热价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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