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9/09
本报讯 (记者于海、通讯员岳阳)9月8日,记者从沈阳市建委获悉,凡是今年9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在建项目,都要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温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施分户计量收费。今后,凡是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和实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都要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实施分户计量收费。
施工图审查合格方可实施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对采暖系统供热计量部分进行审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经审查合格的采暖系统供热计量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热计量方式合同明确
据了解,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室内采暖系统所选择的热计量方式,明确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明确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采购单位应当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室温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并与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审查合格的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进行现场验收或进场复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审查合格的供热计量设计文件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
验收不合格不能挂网供热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将供热计量方式、室内采暖方式等民用建筑节能信息进行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计量工程完成后组织相关单位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供热单位不得挂网供热。
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民用建筑,经验收合格,供热单位应按照要求实行按热计量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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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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