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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10/08/04

        2008年8月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31号令,公布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节约能源法》的配套法规。

        问:《条例》将解决什么问题和障碍?

        答:《条例》的颁布和施行,以立法的形式解决了公共机构节能领域在体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上的一些问题和障碍,如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职责交叉、管理制度欠缺、日常管理薄弱等等,并细化了《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增强了操作性和约束力,对进一步大力推动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政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条例》所指的公共机构的范围包括哪些?将建立什么样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

        答:《条例》中所指的公共机构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条例》明确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一是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三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问:《条例》对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规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由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二是规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节能目标和指标、重点环节、保障措施等内容。三是规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所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应当制定监督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问: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答:一是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进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加强对本单位能源消耗的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二是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三是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公共机构超过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四是对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以及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做出了明确规定。五是实行能源审计制度,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问:公共机构将采取什么具体措施节能?

        答:第一,规定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第二,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对本单位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第三,分别规定了公共机构办公设备、空调、电梯、照明等用能系统以及网络机房、食堂、锅炉房等重点用能部位的运行规范。第四,规定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更新制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问:将通过怎样的措施,监督和保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实施?

        答:《条例》明确规定了监督的主体、监督检查的内容,对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予以通报甚至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等非经济性处理措施,并将这些内容作为监督和保障的措施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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