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7/27
本报讯 昨日,《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记者获悉,今后江苏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广阶梯水价。另外,关于二次供水的改造、管理和经费来源,也有了明确规定。
【绿化环卫用水应优先用雨水】 所谓阶梯式水价,就是将水价分为不同的阶梯,在不同的定额范围内,执行不同的价格。目前,南京市、无锡市、苏州市等地已经采用了阶梯水价。在昨日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推行居民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实行阶梯式水价和超定额加价的城市,可以在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的情况下,适当扩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
我省还鼓励使用非常规水资源。《条例(草案)》规定,“居民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的,不得使用城乡供水。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和江水、河水。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小区“二次供水”明确责任方】 根据统计,每年自来水投诉中,有超过60%是有关小区“二次供水”的。经常有居民反映,家中自来水龙头流出的不是清水,而是“黄水”,甚至还出现红虫。据了解,导致二次供水设施中水质变差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当地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不当,建设单位是开发商,管理维护单位是物业,他们与供水单位交接时经常产生矛盾。而倒霉的,却是用水的老百姓。
《条例(草案)》对二次供水的改造、管理和经费来源作出了规定。“居民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供水单位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的维修、养护、管理。”“供水单位在接收二次供水设施时,可以就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费用,与建设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决定。”同时,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建议,《条例(草案)》应增加各级政府公共财政对供水深度处理设施、供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以及水质检测设施建设投入的规定,以保证经费。(戚庆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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